为发挥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会所有成员均有向学生会、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条 学生会所有成员都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会负责信访处理的部门为秘书处和生活部。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接到学生来访(包括来信、来电)所反映的问题,需做详细的情况记录,并在当天转交给学生会秘书处,对于重大问题需向主席团汇报。
第五条 秘书处接到学生来访(包括来信、来电)或接到学生会其他部门转交的信访记录后,立即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信访记录反映给主席团,情况严重时及时上报院领导或相关负责部门。
第六条 学生会得到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关于反映问题的答复后,将反馈信息以“来访答复”的形式公布在公告栏上,如涉及正在实习的学生,则将反馈信息以信函的形式寄到其手中。
第七条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学生会根据上级的批示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