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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会信访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2-08 点击:

      为发挥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会所有成员均有向学生会、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条 学生会所有成员都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会负责信访处理的部门为秘书处和生活部。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接到学生来访(包括来信、来电)所反映的问题,需做详细的情况记录,并在当天转交给学生会秘书处,对于重大问题需向主席团汇报。

第五条 秘书处接到学生来访(包括来信、来电)或接到学生会其他部门转交的信访记录后,立即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信访记录反映给主席团,情况严重时及时上报院领导或相关负责部门。

第六条 学生会得到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关于反映问题的答复后,将反馈信息以“来访答复”的形式公布在公告栏上,如涉及正在实习的学生,则将反馈信息以信函的形式寄到其手中。

第七条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学生会根据上级的批示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