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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奖学金评定规则及结果公示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5/11/20 14:50:37   浏览:

国际经贸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年11月制订)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脱产第二、三学年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评学业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3.办理休学的研究生或应办理未办理的研究生;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凡本学年中有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被查处者,学业奖学金评定降一级。

三、学业奖学金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20%,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30%,奖励金额为9000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40%,奖励金额为7000元/年•生。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成立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分管院长担任正副组长,组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申请人回避)等,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及其佐证材料,院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测评,评选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同时确定获奖等级和优先顺序。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评审领导小组将拟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给校评审领导小组。

五、评审标准及细则

(一)第一学年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

所有新生录取时,根据研究生生源学校、报考志愿及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对研究生培养潜力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①研究生新生中的“推免生”、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211”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调剂到我校的“985”、“211”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按不低于二等学业奖学金考虑。② 剩余的名额,首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其次考虑调剂到我校的研究生,然后按照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排名评选学业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参考复试成绩。

(二)第二学年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上学年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一项或省级以上奖项;上学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或《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2015版)》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一项;学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身份在普通高校学报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应满足学位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

2.专业硕士研究生:

评奖时间为第二学年的4月份。

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并且开题报告一次性通过。

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并且开题报告通过。

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上学年学位必修课成绩须均在70分以上。

所有获得学业奖学金的专业硕士,要在第二年完成6个月以上的实践部门调研和锻炼。

各个专业硕士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更具体的专业硕士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3.第三学年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学年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针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开题报告一次性通过;上学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或《南京财经大学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2015版)》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开题报告通过;上学年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身份在普通高校学报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须在70分以上。

为了保证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学业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我校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一等学业奖学金采取“差额评选制”的评审方式。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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